(2014)碚法民初字第08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白萍与曹明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萍,曹明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8004号原告白萍,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曹明万,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萍诉被告曹明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萍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萍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白萍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