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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8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白萍与曹明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萍,曹明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8004号原告白萍,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曹明万,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萍诉被告曹明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萍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萍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白萍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