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游会敏与李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会敏,李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游会敏。被告:李辰。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会敏诉被告李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游会敏承担。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雪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