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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游会敏与李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会敏,李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游会敏。被告:李辰。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会敏诉被告李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游会敏承担。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雪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