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许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昆山XX绿色墙体建材厂员工。2013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司现静、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昆山市张浦镇昆山XX绿色墙体建材厂内操作切块成型机作业时,疏于观察现场其他作业人员所在位置,致在搅拌槽内进行清理作业的被害人何某双下肢被机器卡住,后被害人何某因双下肢严重挫裂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何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何某亲属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唐某、瞿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昆山市XX绿色墙体建材制品厂“10.1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及结案批复、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许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许某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