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耿彩霞与张瑞肖、贾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彩霞,张瑞肖,贾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耿彩霞,农民。被告张瑞肖,农民。(于2014年9月18日因病死亡)被告贾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红彩,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彩霞诉被告张瑞肖、贾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彩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彩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耿彩霞负担。审 判 长 胡少平审 判 员 霍丽云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