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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5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5775号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四巷9号1幢1-1,组织机构代码62209741-7。法定代表人田永彬,总经理。被告袁涛,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