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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徐杨伟、喻胜姣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杨伟,喻胜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杨伟。被执行人喻胜姣。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杨伟、喻胜姣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徐杨伟、喻胜姣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觉履行了社会抚养费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保江审 判 员  陈立辉人民陪审员  罗昭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