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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徐某某,男,住古交市。被告王某甲,男,住古交市。被告王某乙,男,住古交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6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需解除对晋A721**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晋A721**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张玉亮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闫号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