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徐某某,男,住古交市。被告王某甲,男,住古交市。被告王某乙,男,住古交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6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需解除对晋A721**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晋A721**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张玉亮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闫号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