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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加涛与任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涛,任光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张加涛,个体工商户。被告任光华,无固定职业。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涛诉被告任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加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加涛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张加涛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