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加涛与任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涛,任光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张加涛,个体工商户。被告任光华,无固定职业。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涛诉被告任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加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加涛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张加涛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