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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终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毕某、许某乙等与许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甲,毕某,许某乙,许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1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丙。原审原告毕某、许某乙、许某丙与原审被告许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做出(2010)西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后,许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许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元(上诉人许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22.5元,由上诉人许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春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刘婷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蓉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