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石狮市科学技术局与福建省石狮市永达利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科学技术局,福建省石狮市永达利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09号原告石狮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晓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洪秀贝,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鸣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石狮市永达利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宗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科学技术局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永达利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龙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