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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无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7号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4年5月8日被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卢斌,江西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卢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明知王某(已判决)多次从广昌县乡下农户家盗窃鸡(价值共计人民币34346元),仍多次伙同王某将盗窃来的鸡销赃给鸡贩子揭某、谢某(均已判决),并分得销赃款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退清了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揭某、谢某、王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广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扣押、追缴、被盗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赖某被取保候审后的说明,广昌县人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35、64号刑事判决书,有关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参与销赃,并分得销赃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销赃得款7800元,因被告人赖某的供述、证人揭某、谢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均指向被告人仅参与部分销赃,故指控其销赃得款78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赖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销赃所得赃款应认定为2000元,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退清全部赃款,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永泉审判员  李明亮审判员  邱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