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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7-31

案件名称

鄢国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鄢国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国斌,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聘用司机,住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国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0日17时29分,被告人鄢国斌驾驶套牌赣C×××××号力帆牌轿车,从生米大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南××桃花路口以东300米处,因车没油停靠在中心绿化带位置上。因途中饥饿用劲酒兑饼干充饥,在驾驶室睡着了,被民警丁某、邵华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鄢国斌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5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鄢国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丁某的证言,被告人鄢国斌的供述,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书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影像记录及天网抓拍截图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国斌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鄢国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国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