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月明与被告钟梁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月明,钟梁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肖月明,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安县凤凰镇。被告钟梁青,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会昌县高排乡。原告肖月明与被告钟梁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秋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3年开始,原告向被告出售电线产品。2014年1月开始,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产品后长期欠款,累计欠款数额278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1日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为据,然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予支付,原告只好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一家五金店,自2013年开始,陆续在原告处购买电线产品。至2014年9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800元,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未约定付款时间,该款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引发本案。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身份证、欠条一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支付价款,但至今仍拖欠货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78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自负不到庭的法院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梁青向原告肖月明支付所欠货款27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被告钟梁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秋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锦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