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宋某甲与宋某甲、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刘某,天柱钢铁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许顺峰,丰南区钱营镇第一中学教师。被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甲、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刘某担负。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