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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民申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杭州新堰涂料有限公司与罗传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新堰涂料有限公司,罗传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申字第000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新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廖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婷,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传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再审申请人杭州新堰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杭州新堰涂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陆建军审 判 员  曹 沂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