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周庆秀与周善梅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秀,周善梅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61-3号原告周庆秀。被告周善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秀与被告周善梅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应原告周庆秀申请于2015年1月20日冻结被告周善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高庄营业所开设的账户中的存款。现原、被告双方已通过本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应解除对被告周善梅的账户的冻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善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高庄营业所开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