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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昌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叶某甲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妨害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孝昌刑初字第0012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农民。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胡晓毅,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诉字(2014)第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胡晓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7日,被告人叶某甲为张华南(系叶某甲丈夫张继南之弟)涉嫌强奸刘某某(女,1999年5月29日生)一案,二次到孝昌县白沙镇叶河村彭某家中,送给彭某现金5000元,要求彭某之女李红莲到庭作证时作出关于刘某某年龄的虚假证言。2014年8月8日,彭某向孝昌县公安局报案,同年8月13日,被告人叶某甲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出示了辨认笔录及照片、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叶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叶某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属犯罪未遂。2、能够当庭认罪,属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叶某甲为张华南(系叶某甲丈夫张继南弟弟)涉嫌强奸刘某某一案,先后三次到该案证人李某甲(又名李红莲)家中,要求李某甲到庭作证时提供关于刘某某年龄的虚假证言,并送给李某甲母亲彭某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证人证言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上午,我姑妈李某乙带了两名妇女到我家中,她介绍说其中一名妇女是白沙镇叶砦村的人,这名妇女又介绍另一人和她是姨娘关系。那名被介绍为姨娘关系的妇女央求我说,要我女儿李红莲作证时说她在关于刘某某强奸一案中,关于刘某某年龄的情况一概不知道,并央求我教我女儿按��某某QQ上的17岁作证。我女儿当时也在场,我当时什么情况都不清楚,说完后她们就走了。第二天,那名被介绍为姨娘关系的妇女一个人到我家里,她从包里拿出一匝钱放在桌子上,并再次要求我女儿出庭作证,说关于刘某某的情况都不清楚,这样可以救她的一家人,然后她转身就走了,我拿起钱准备还给她时,她就强行出了我家大门。她走了后,我一数是5000元钱,全部是100元面值的,用橡皮筋系着。昨天下午,那名送钱的妇女又到我家里,当时她一个人到我家中,外面还有一名妇女。她当时还是要求我女儿要么什么也不知道,要么什么也不说,再不就说她知道刘某某的年龄是QQ上的17岁。我当时拒绝了她,并叫她把钱拿走,她当时不接钱,说了几句好话就离开了。然后我就到派出所报案了。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我姑婆带着两名陌生妇女到我家中,我姑婆将我叫出来后,其中一名妇女问我是不是因一起强奸案给公安机关说刘某某是1999年出生的,我当时说我没有说过,是刘某某自己说的(意思是我当时在场听到了刘某某自己说自己是1999年出生的),那名妇女又问我刘某某QQ上是不是显示的17岁,我说是的,那名妇女就让我在出庭作证时要不就说我没有说过,要么就说刘某某QQ上的年龄是17岁,其他的什么也不说。我当时没有搭理她,她们就又和我妈妈讲了一会话,后来她们就一起走了。当天下午,那名妇女又一个人来到我家,当时我在房间里,我妈妈和她讲了一会话后,她拿出一叠钱放在我家桌子上就走了。我没有太注意他们讲话的内容,好像是要我妈妈跟我说在法庭上什么都不要说,那个妇女走后,我们数了一下,她送来的是5000元钱。过了几天后的一天下午,那名妇女又来到我家中,她来后还是要我���法庭上说什么也不知道,并说这个事情过去后,还要重谢我,还能把我带出去做事什么的。她走后,我妈妈就将那5000元钱送到派出所去了。那名妇女送钱来我家,就为了让我在法庭上要么什么都不要说,要么就按照刘某某QQ上的17岁说。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初,我们村书记家的老四的媳妇带着一名自称叫叶某甲的妇女到我家中,说要找我的外孙李某甲,要李某甲到派出所说一句话作证就行,要我去带路。于是我带着叶某甲和我的舅侄媳妇到了彭某家中,叶某甲就和彭某讲话,我不知道他们说的什么。第二天,叶某甲带着钱到我家里来找我,说是要送5000元钱到李某甲家里去,要李某甲给她作证,我怕惹事就没有同意,叶某甲就带着钱自己去了李某甲家中。吃完早饭后,我就去了李某甲家中,李某甲告诉我叶某甲带了5000元钱放在她家的桌子上就走了,过了一会,彭某回家后点了一下钱,然后就把钱交到白沙派出所了。4、证人叶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初,我姐姐叶某甲对我说他兄弟张华南因为强奸案要坐牢,想找李某甲给张华南作证,争取不让张华南坐牢。我打听了一下后,知道李某甲的妈妈是我们村李某乙的舅侄媳妇,我就带着叶某甲到李某乙家里去。在李某乙家里,叶某甲对李某乙说“想请你托一下步,到李某甲家里去说情,要李某甲为案子的事就说不知道就行了。”。李某乙同意了,说带我们去试试。到李某甲家中后,我们看见李某甲的妈妈彭某在门口洗头,李某乙将李某甲叫出来后,叶某甲问李某甲“你是不是跟张华南说过另外那个女孩是1999年出生的?”,李某甲说“我没有说,是刘某某自己说的。”,之后叶某甲就对彭某说“你跟小孩说一下,帮下忙,要她实话实说。”,彭某当时答应了,我们就走了。当天下午回家后,叶某甲在我手里借了5000元钱,说是要拿去送到李某甲家里表示一下,要李某甲开庭的时候说好话,事后她还会重谢的。当天下午叶某甲就带着钱自己到李某甲家里去了,后来我就不知道了。叶某甲来找我的目的是想通过我找李某甲家说好话,争取不让张华南坐牢,她送钱就是让李某甲在开庭时站在张华南这边说话,叶某甲还承诺过事后还有重谢。二、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证实:我与张华南是叔嫂关系,张华南被抓了后,我问我弟妹黄秀(张华南妻子)张华南的事情怎么处理的,黄秀说警察一直在找证人,证人是叶河村,叫李某甲。我想到李某甲是我娘家隔壁村的,就想去找李某甲打听一下张华南案子的情况。2014年8月的一天上午,我和妹妹叶某乙、李某甲的姑婆一起去了李某甲家,我当时主要是向李某��打听张华南和那个小女孩之间的事,我问李某甲是否跟张华南说过那个女孩是1999年出生的,李某甲说她没有说过,是那个女孩自己说的,说的时候她在场。我问李某甲那个女孩的QQ上是不是显示的17岁,李某甲说是的,我就对李某甲和她妈妈说叫李某甲开庭的时候实话实说,如果张华南能够减轻一点处罚,就等于是救了他的一家人。当天下午我回到叶某乙家中,向她借了5000元钱,并一个人将钱送到了李某甲家中。当时李某甲在房间里,我对李某甲的妈妈说拜托跟李某甲说一下,要她作证的时候实话实说,如果张华南将来减轻处罚,我还要重谢的。李某甲的妈妈当时没有收钱,我们拉扯了一阵后,我将5000元钱放在她家的桌子上就走了。过了几天后的一个下午,我再次到李某甲家中,我对李某甲的妈妈说,要她和李某甲说,就说没有对张华南说过那个女孩年龄的事���让李某甲还是说没有说过就行了。我第一次去李某甲家里的时候问过李某甲是否跟张华南说过那个女孩是1999年生的,李某甲说她没有说过,是那个女孩自己说的,我想李某甲既然没有说过,就希望她在开庭的时候实话实说,说她没有说过就行了。我认为李某甲和那个女孩关系蛮好,就给她5000元钱,拜托她开庭的时候实话实说。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彭某辨认叶某甲即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四、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叶某甲在白沙派出所电话通知后到该所接受讯问的事实。五、有被告人叶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贿买的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辩称:1、叶某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甲主观上希望李某甲提供虚假证言,以利于张华南案的处理;在客观上又实施了贿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已既遂。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称2、能够当庭认罪,属初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在侦查与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小零审 判 员  范波涛人民陪审员  余仁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