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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吴刑监字第1号魏廷录受贿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吴刑监字第1号原审被告人魏廷录受贿罪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吴红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廷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魏廷录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吴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发现该案原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