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金石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美然仿石加工厂,彭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山,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美然仿石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彭清秀,投资人。被执行人彭清秀。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美然仿石加工厂、彭清秀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美然仿石加工厂、彭清秀存款人民币16396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汝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