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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执民字第1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先玉与周时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1400-4号申请执行人:黄先玉,农民,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周时毛,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先玉与被执行人周时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时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HFC1021KRTA江淮牌轻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号:江淮牌HFC1021KRTA,发动机号码:02476D】。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2日10时至2015年1月12日22时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最终何磊(公民身份号码:××)以2.5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4)甬宁执民字第1400-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0)甬宁保字第159-1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时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HFC1021KRTA江淮牌轻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及之后的轮候查封。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时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HFC1021KRTA江淮牌轻型普通客车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何磊所有。三、买受人何磊应持本裁定书自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