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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张某甲,电工,现住承德市。被告:史某,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名叫张某乙。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被告经常没事找事,与原告吵架,并怀疑原告有外遇。近一年多来被告根本不回老家看望原告父母,也不管抚养孩子,孩子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委曲求全,试着与被告好好相处,但被告根本不予理会,与原告分居一年多了。2014年10月,被告还将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发现离婚分割财产对其不利,为了隐匿财产,被告偷偷将车牌号为冀H×××××的大众CC汽车及原告父母给原告买的金项链藏了起来。被告的种种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现提出此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每月500元,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称冀H×××××6号大众CC轿车已被被告私自卖掉,该车价值20万元,故要求对该车按20万元予以分割。被告在调解时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婚生孩子虽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但被告每十天半个月即回原告父母老家看望孩子及原告父母,孩子的衣食住行均由被告出钱负责,并且孝敬原告父母。而是原告与她人有出轨行为,并自己不到桃李花园居住的,不是被告不让原告居住。被告之前起诉与原告离婚,就是想吓吓原告,让原告回心转意,好好过日子。所以,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张某甲未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史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张某乙。被告史某于2014年10月曾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婚生一子,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韶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