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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交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裕凯与刘美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云,黄裕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交初字第41号原告刘美云。委托代理人任金波、叶水冰,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裕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项勇,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秀丽,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云与被告黄裕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云于2015年1月23日撤回对被告黄裕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美云自愿撤回对被告黄裕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云撤回对被告黄裕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吴 清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人民陪审员 柯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冬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