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被告: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代铭,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1元,由原告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槐 燕审 判 员  闫 晓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桑成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