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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明晟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河间市东旺煤炭运输有限公司、王云涛、赵文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明晟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间市东旺煤炭运输有限公司,王云涛,赵文忠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76-1号原告:山东明晟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平原县。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被告:河间市东旺煤炭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云涛,男,河北省河间市。被告:赵文忠,男,河北省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明晟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间市东旺煤炭运输有限公司、王云涛、赵文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明晟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间市东旺煤炭运输有限公司、王云涛、赵文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18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审 判 员  夏子水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