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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执行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曾广明、张开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明,张开良,钟瑞彤,福建省九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岩执行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曾广明,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张庆华,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开良,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钟瑞彤,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九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腾中路市体育公园内(五环商务酒店)5层5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904630-0。法定代理人曾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广明与被执行人张开良、钟瑞彤、福建省九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开良、钟瑞彤、福建省九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开良、钟瑞彤、福建省九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开良、钟瑞彤、福建省九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开良、钟瑞彤、福建省九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5144332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长  生审 判 员 廖  伟  华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慧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