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廖建辉与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建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辉,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建辉,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119。委托代理人:朱平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214。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名房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廖建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扬名房产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廖建辉支付人民币75000元。二、上诉人扬名房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廖建辉签收本调解书后,双方因珠海市香洲区翠海路122号丽景湾花园三栋一层1038号铺位所产生纠纷自签收本调解书后全部了结;三、如果上诉人扬名房产公司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支付人民币75000元,则被上诉人廖建辉有权按照原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5元,由被上诉人廖建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3元,由上诉人扬名房产公司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庹 佳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