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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胡福贵诉王定洪、袁国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贵,王定洪,袁国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62号原告胡福贵,男,汉族,1975年5月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王定洪,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夜郎镇某村某组。被告袁国奉,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夜郎镇某村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贵与被告王定洪、袁国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福贵负担。审判员 令狐克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小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