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胡福贵诉王定洪、袁国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贵,王定洪,袁国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62号原告胡福贵,男,汉族,1975年5月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王定洪,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夜郎镇某村某组。被告袁国奉,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夜郎镇某村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贵与被告王定洪、袁国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福贵负担。审判员 令狐克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小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