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民小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小额字第00003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小额字第00003号原告吴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代某某,四川省阆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陕西省三秦建筑集团总公司、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腾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