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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庞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清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某,地址清苑县望亭乡大望亭村,法定代表人庞某甲。诉讼代表人庞某乙,农民,系被告单位某监事。被告人庞某甲,又名庞玉前,某执行董事兼经理。2014年5月9日被清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5月10日被清苑县公安局拘留,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清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严明,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和被告人庞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庞某乙、被告人庞某甲及辩护人张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份,被告人庞某甲与诉讼代表人庞某乙在清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某,庞某甲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生产经营。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单位某在未办理茶饮料类和果汁饮料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的“今麦郎”牌冰红茶、“康师傅”牌冰糖雪梨以及自创品牌的“章师傅”冰红茶和冰糖雪梨,共计人民币626186.5元。被告单位某在其制造、销售瓶(桶)装饮用水的工业生产许可证于2013年4月13日到期后,仍继续生产、销售瓶(桶)装饮用水,2014年4月至案发,被告单位某生产、销售了价值人民币58068元的瓶(桶)装饮用水及其他饮料。被告单位某共计生产、销售价值684254.5元的饮料。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及被告人庞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李某、巩某、梁某、杨某、张某、范某、王某、庞某戊、胡某、庞某己的证言;清苑县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保定市信达会计师事物所审核报告;清苑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销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证明;“康师傅”商标注册证、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及商标真伪鉴定书;清苑县公安局从清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有关某注册成立的资料、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某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税务登记证;清苑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制造、销售饮料,共计人民币684254.5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庞某甲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庞某甲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庞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田旭东审判员  高 洁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