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卢雪荣与张引利、张双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雪荣,张引利,张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431-2号申请执行人��雪荣,女,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系个体工商户,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号内**号楼*单元*层**号。身份证号:4108231968********。被执行人张引利,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系咸阳宝宇大连渔港酒店厨师,住咸阳市秦都区陈阳寨街道办事处健康花城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6104251975********。第三人张双利,男,1979年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系咸阳市秦皇路中段风味小厨店厨师,住咸阳市秦都区陈阳寨街道办事处段家堡村,系张引利之弟。卢雪荣与张引利、张双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张引利退还原告卢雪荣转让费59655元、房屋租赁费21700元,合计人民币81355元整。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第三人张双利退还给原告卢雪荣转让费59655元整。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张引利承担2196元,第三人张双利承担1464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4年10月11日81355元的利息为9762元;59655元的利息为7158元。本案执行费217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75000元,该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民终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2014)秦执字第0043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