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曾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住广东省罗定市。2007年7月11日因犯抢夺罪(未遂)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曾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马哥孛罗酒店对面汤吧王门口,趁被害人刘某甲不备,徒手抢得其铂金项链1条,后由“小宝”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同年8月18日21时20时许,被告人曾某在佛山市禅城区XX号门前,趁被害人刘某乙不备,徒手抢走其价值人民币2849元的黄金项链1条,后由“小宝”销赃得款人民币1380元。同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福禄路被预伏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视频监控录像,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曾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私人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849元,由于被告人曾某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故上述犯罪数额已达到较大的法定标准,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应予严惩。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