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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新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工业园区(104国道王宅路口)。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