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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运武诉被告赵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运武,赵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朱运武。委托代理人李永军,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赵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运武诉被告赵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维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运武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维明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运武撤回对被告赵维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运武负担。审判员  张立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