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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兴民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民,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018-1号申请人王兴民,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龙,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户民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肖龙驾驶的陕A071**号小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车主吴倩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071**号小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娟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