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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付锦与长沙恒远运输有限公司、蔡国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付锦;长沙恒远运输有限公司;蔡国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157-1号申请执行人付锦,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恒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中南汽车世界****。法定代表人罗斌斌。被执行人蔡国政,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锦与被执行人长沙恒远运输有限公司、蔡国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恒远运输有限公司、蔡国政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付锦支付11243.1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30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63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4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恒远运输有限公司、蔡国政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6054.1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沙恒远运输有限公司、蔡国政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