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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彭沙沙与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沙沙,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彭沙沙。委托代理人张蕴慧,山东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沙沙与被告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沙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6元,减半收取4633元,由原告彭沙沙负担。审判长  杨忠吉审判员  顾 伟审判员  赵丕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