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道孚县万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佘成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孚县万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佘成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16号原告道孚县万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茂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佘成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道孚县万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佘成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孚县万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道孚县万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孚县万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道孚县万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审判员 罗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拥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