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8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北碚龙车寺塔陵园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北碚龙车寺塔陵园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8001号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319-4。法定代表人雷霆,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北碚龙车寺塔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车寺,组织机构代码20323276-8。法定代表人姚建强,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碚龙车寺塔陵园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交纳405元���由原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宏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