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