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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华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