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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辛佳佳与王志敏、台州市金瀚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佳佳,王志敏,台州市金瀚电器有限公司,王亚志,义乌市志明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44-4号原告辛佳佳。委托代理人吴士虎。被告王志敏。被告台州市金瀚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志敏。被告王亚志。被告义乌市志明饰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徐芝明。原告辛佳佳诉被告王志敏、台州市金瀚电器有限公司、王亚志、义乌市志明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辛佳佳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佳佳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4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94元,由原告辛佳佳负担。审 判 长  覃仕辉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