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绍昌与王海军、丘细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昌,王海军,丘细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陈绍昌。委托代理人武闯,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被告丘细娣。原告陈绍昌诉被告王海军、丘细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独任审判,被告王海军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4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绍昌及其委托代理人武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军、丘细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在经营家具厂时向原告购买海绵材料,2011年12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在律师见证下签署抵押还款协议,确认两被告共欠原告款项合计500597元,约定于2013年12月20日归还,两被告提供其名下的两处房产作为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经原告多次催收,2014年8月11日,两被告写下欠条确认尚欠货款469074元的事实。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907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王海军、丘细娣送达了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但被告王海军、丘细娣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内容如下:1.原告身份证、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1份,见证书1份,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截止2014年8月11日,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69074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海军、丘细娣拖欠原告款项人民币46907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海军、丘细娣应予以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军、丘细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绍昌偿还借款人民币46907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4168.0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65.37元,合计7033.43元,由被告王海军、丘细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