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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立飞与被执行人黄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立飞,黄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韦立飞。被执行人黄庆峰。申请执行人韦立飞与被执行人黄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庆峰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立飞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大法执字第26号。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庆峰自动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蓝清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