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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青岛伊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华锦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伊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华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32号原告:青岛伊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照刚,董事长。被告:巢湖市华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伊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华锦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伊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保全费1180元,共计25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