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寅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