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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寅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