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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大花与许有堂、许风叶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花,许有堂,许风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李大花,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有堂,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风叶,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风叶至今未按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许风叶的银行存款17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