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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崔文艳、徐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崔文艳,徐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路6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750-4。负责人:刘希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文艳,女,汉族,1983年5月8日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徐昕,男,汉族,1972年7月4日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崔文艳、徐昕银行存款人民币15180.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