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崔文艳、徐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崔文艳,徐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路6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750-4。负责人:刘希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文艳,女,汉族,1983年5月8日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徐昕,男,汉族,1972年7月4日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崔文艳、徐昕银行存款人民币15180.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