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52号原告:潘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张某,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收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孔 洁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