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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52号原告:潘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张某,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收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孔 洁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