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云海、卢淑敏与任海斌(原系新会区会城兴泰源古典家具厂经营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海,卢淑敏,任海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云海。原告卢淑敏。原告张云海、卢淑敏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莫少均、容忠伟,均是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斌(原系新会区会城兴泰源古典家具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海、卢淑敏诉被告任海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海、卢淑敏于2014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任海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海、卢淑敏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海、卢淑敏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元,由原告张云海、卢淑敏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雪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