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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勇、浙江正融担保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勇,浙江正融担保有限公司,曹联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93号原告: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彤。委托代理人:张奇、陆雨辰(实习律师),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勇。被告:浙江正融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亮。被告:曹联。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勇、浙江正融担保有限公司、曹联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