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阳与张天予、张珂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阳,张天予,张珂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35-1号申请人韩阳,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张天予,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张珂浩,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韩阳与被申请人张天予、张珂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天予、张珂浩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线索,即被申请人张天予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0****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韩阳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证号:邛权证监证字第03***00号,权01***81号)一套和车牌号为川A*****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作出(2015)邛崃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价值25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天予、张珂浩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申请人韩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证号:邛权证监证字第03***00号,权01***81号)一套和川A*****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天予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韩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证号:邛权证监证字第03***00号,权01***81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申请人韩阳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